卫健委: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取消审批
2018-06-24 文章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羽兮 点击量:3149 我要说
终于定下来了!国家卫健委昨日发文,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取消审批!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针对当前“放宽准入不彻底,扶助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尤其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上,有两点信息已经放亮:一是放宽市场准入,二是简化优化审批服务。
紧接着,国家卫计委发布承上启下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这里面就提到了要加快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而就在昨天,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的医改措施进一步细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审批,这将是基层医疗市场的又一次大变局!
这个变化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办证人只要跑一次窗口,递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和执业登记注册书后可迅速拿到许可证。
以前同样的情况,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至少要分四步走:
第一步设置申请单位(人)提交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领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第三步设置申请单位(人)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相关材料;
第四步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需要75个工作日。
而这次《通知》提出:将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审核合格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消审批环节,申请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减少,为办证机构提供了极大便利。
以诊所为例,以往想要开办类似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诊所设置资料,这其中就包括9大项内容,涉及机构不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家。
设置审批通过以后,还有执业许可证等级审批,这一回合需要递交的材料更是多达10种。整个流程跑下来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常常让人望而却步。
为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通知》明确规定: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进行执业登记的过程中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材料,这份验资证明成为很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的“拦路虎”,一些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民间资本因为这个环节受阻纷纷打了退堂鼓。
去年一个地方性的政策让这些踌躇满志的投资者看到了星星之火。2017年10月,浙江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取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证明材料的通知》,该文件提出,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这项举措在当时成为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而这次地方上的尝试现在已经面向全国实行。《通知》明确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这项措施意味着,医疗行业准入门槛得到进一步调整,也势必会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投入。
随着国家政策对社会办医的扶植力度进一步跟进落实,基层医疗市场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从近几年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可以发现,无论是大的民营资本还是小型私人医疗机构数量都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民营医院数量为18759家,比2016年多出2327家。而诊所数量比起去年更是激增约1.3万个。
伴随着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再审批的进一步落实,民营医院及诊所发展势如破竹,社区办医将为分级诊疗注入更多的力量!
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